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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器漏水屋子遭殃 廠商賠償消費者損失

市民馬女士夫婦買了江寧路上一套複式全裝修房用於出租,豈料開發商提供的熱水器卻發生漏水事故。為此,馬女士夫婦把熱水器廠商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近日,靜安區法院判決,熱水器廠商賠償馬女士夫婦熱水器損壞費1500元,賠償房屋修復、傢俱受損費等3.4萬餘元,賠償從漏水的2008年11月29日至判決生效後一個月,以每月5000元出租房屋使用費計價。

  熱水器內膽漏水

  馬女士夫婦購置的這套房屋是全裝修復式房子,2004年竣工,開發商提供安裝了某品牌的熱水器1台。去年11月29日,熱水器突發漏水事故,導致她家房屋一、二層地板、房屋天花板、樓梯、燈具和傢俱遭水侵蝕。事故發生後,馬女士夫婦起訴到法院稱,發生熱水器漏水後,經廠商維修人員上門檢查確認為熱水器內膽漏水,馬女士認為廠商應對不合格熱水器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並提出了涉及熱水器外,高達16萬餘元的各類經濟損失。

  廠商願部分賠償

  法庭上,熱水器廠商願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認為馬女士主張的賠償費用,超出了合理範圍,請求法院予以調整。訴訟中,法院委託房屋專業鑒定部門對房屋受損狀況進行檢測,確認涉案房屋的修復費為27979元,雙方對此均認同。庭審中,雙方還一致同意對損害的熱水器,以折價賠償1500元方式解決。此外,廠商認為馬女士傢俱受損是事實,但僅僅是使用價值上的部分減損,可馬女士主張的費用過高,對過高部分則不同意賠償。

  法院判酌情賠償

  法院認為,熱水器損壞及漏水,有廠商的維修單及廠商的陳述為證。雙方對熱水器的賠償、房屋損壞的修理費、因處理漏水事故支付的應急排水費、取證的公證費均達成了一致意見。但對馬女士還主張兩隻布藝沙發、木板床一隻、兩把餐椅和木質電視機櫃等傢俱汙損造成損失,法院以為考慮到馬女士傢俱遭水侵蝕,導致出現布面汙損及框架變形,可依據普通傢俱一般價格,酌情賠償傢俱的折損價格為5000元。

  考慮到馬女士房屋遭漏水時,尚處在對外出租階段,房屋受損影響到馬女士的房屋租金收益,法院結合馬女士房屋租金價格及市場租賃價格確定,每月為5000元的房屋出租使用費,遂作出了由熱水器廠商賠付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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