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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wwmy4568 發表於 2013-2-23 01:55

網路團購安全提示

 網路團購,英文即TOGO,TO是Together,GO是Going。Together Going就是一起去買;同時Going又有“共贏”之意,非常符合團購精神。目前,網路團購常見形式有三種:

  一是現場團購會 由專業性團購網站組織,通過召開現場會,為廠商(經銷商)和消費者提供面對面的平臺,使廠商(經銷商)省去傳統銷售模式上的廣告、宣傳、租賃等中間費用,同時這些費用直接返給消費者。

  二是介於網路平臺的團購 充分應用虛擬網路平臺來進行供銷交易操作。廠家通過團購網站直接發佈或委託網站發佈商品團購資訊來組織團購,消費者也可以借助網站發佈求購資訊。

  三是自發團購 由專業或業餘自然人自發組織,一般都是需要購買某商品的消費者,在網站沒有提供此商品團購資訊的前提下,通過招集有相同意向者共同購買,最終獲取優惠價。

  律師意見:分清網路組織者扮演的角色

  網路團購涉及的主體多,團購形式多樣,故涉及的法律問題比傳統的貨物買賣複雜。所以,厘清權利義務最重要。

  一、消費者通過網路自發組織團購。這種團購中,所有參與團購的都是消費者,組織者僅是消費者之一,不承擔更多責任。

  二、廠家通過網路組織消費者團購。通過網路平臺邀請消費者參與團體採購,本質上仍是只有購買者和銷售者,可依據合同法與消法來解決糾紛。

  三、由專業團購組織發起的網路團購。這種團購情況較複雜,除了消費者和銷售者以外,還有第三者的介入——

  1.專業組織者提供居間服務。專業組織者通過網路聯絡消費者,再代表消費者與商家洽談購買事宜,如果最終簽訂購買合同的是消費者與銷售商,那專業組織者所提供的服務實際是仲介服務。對於買賣中所發生的諸如產品品質問題、消費者拖欠貨款問題等,均與組織者無關。

  2.專業組織者提供委託服務。專業團購組織者通過網路發佈商業廣告,引誘消費者委託自己代購商品,然後收取報酬。此種團購屬於委託合同,因此產生的糾紛,應當按照組織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合同處理。

  3.網路組織者提供組織交易服務。向不特定的買賣雙方發邀請,組織他們在特定時間、地點進行貿易洽談,促成交易。組織者要向買方或賣方甚至雙方收取一定費用。對於買賣雙方經過協商自行達成的交易,組織者原則上不應承擔責任。但如果組織者做出如確保品質合格、有問題先行賠付等承諾,應當承擔責任;且按照消法第38條規定,如果網路組織者通過網路發佈資訊,組織展銷會來幫助商家向消費者銷售商品,出現問題應按該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觀點:注意固定證據

  據瞭解,外省市已有網路團購引發的訴訟,本市還未出現這類訴訟,但網路購物出現的訴訟在上升。海澱法院法官認為,網路團購和網路購物應注意的問題基本一樣。

  1.索要發票,核對發票名稱與商家是否一致。一般情況下,網站只是起到一個平臺作用,因此發票上只有商家的名稱,如果寫的是網站名稱,則買賣相對方為網站,可起訴網站。

  2.取得商家的聯繫方式、資質等。北京地區的企業可上網查詢企業信用資訊系統。

  3.注意網上付款形式的安全性,一般貨到才付款。

  4.保全虛擬證據。如公證網頁等。

  消協認為:網路團購不一定就是便宜的代名詞

  北京市消協去年共受理313件涉及網路購物的糾紛。該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介紹,網路購物糾紛主要集中在5個方面:

  1.宣傳與實際不符。大部分網站有誇大宣傳的嫌疑;

  2.商家售後服務不到位;

  3.消費者對商品認識不清,導致購買的商品不符合預計的型號、性能,也會引發糾紛;

  4.銷售方主體責任不清,很難判斷是商家還是網站該負責,有些商家和網站甚至惹上糾紛後就“失蹤”;

  5.網路團購組織者惡意欺騙。

  網路購物涉及通信、公安、工商等多個管理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制定專門法規、建立專門管理機構處理這類糾紛。

  建議消費者:網路團購不一定就是便宜的代名詞。消費者應貨比三家;通過第三方轉賬是比較保險的付款方式,如果收到商品有瑕疵,可以要求第三方拒絕付款。消費者尋找最低價格的同時,更要關注商家的專業水準、售後服務,如果商家或網站做出任何承諾或宣傳介紹,要讓其在合同或發票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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